|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18445-2001)自2001年9月4日发布以来,已经历了六个半年头市场的考验和磨炼,事实上发现存在着不少问题。2005年11月在杭州召开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国家标准暨产品生产、应用与市场信息研讨会”上,人们已经提出了很多问题,两年后的2007年12月,在海南三亚再次召开了“国标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终于拿出了修订稿。笔者虽未参加这两次会议,但近日仔细阅读了修订稿原件,整理了几点个人看法,在此一抒己见。
修订稿的前言,开宗明义地表明了本标准与GB18445-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增列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堵漏材料;
2.取消了产品Ⅰ、Ⅱ型的分类;
3.对匀质性指标规定了具体值;
4.将原<第二次抗渗压力>改为<凿除涂层的抗渗压力>;
5.增加了渗透深度、裂缝自愈宽度的要求与相应的试验方法;
6.修改了粘结强度的试验方法。
笔者也主要就这几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为了叙述方便,暂按修订稿的编号顺序来写。
关于3.2,使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砂浆”名称不妥,容易和“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混为一谈,更容易让别有用心的厂家以“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来代替“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砂浆”,建议改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关于3.3,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明确为“粉状材料”,可以把市场上很多液体添加材料和普通意义的防水剂排除在本标准之外。
关于3.4,修订稿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原有的两类材料基础上,增加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堵漏材料”,这是最还原“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本来面貌的改动。从国内外大量的施工案例和这种材料本身的防水堵漏机理而言,其最适宜于使用的场合是地下防水工程,其最有效的施工效果恰恰是施工裂缝、结构裂缝和其他开裂缝隙的堵漏防渗,厦门翔安海底隧道对此类材料的选用就是一个最好的佐证。
关于3.5,修订稿对“活性化学物质”加以定义,是一个大胆的举措,因为这个专用名词正如它的名称本身一样是活性的,如果使用一些狭义的名词对“渗透”、“结晶”原因加以定义限制的话,很难概括各生产厂家自行研制或进口母料的材料属性,当然也容易以国标的权威性限制住产品的可持续研究开发。笔者建议,既要对“活性化学物质”进行定义,也应该把定义设定得宽泛些。其实,与其说成是“活性化学物质”,还不如说成是“活性矿物质”来得实在。在所谓的“活性化学物质”中,其实只是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活性二氧化硅、活性氧化铝等活性组分。当这些活性组分与来源于水泥水化(一次反应)时所放出的氢氧化钙发生二次反应时,就会生成水化硅酸钙、水化铝酸钙或水化硫酸钙等反应产物。所有这些反应物都有较强的渗透性和具备一定的晶度,都能生成针状或层状或板状的结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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