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在读博士购买木地板时发现商家玩花样,交付的木地板属不合格产品。直到在读博士将木地板送去检验,证实该木地板不合格时,商家才答应两倍赔偿。不料和解后,商家又拖欠赔款。近日,在读博士袁先生将销售木地板的商家和家居广场告上了法院。
袁先生在省城一所大学读博,他在诉状中称:2007年10月4日,他与某家居广场一家地板专卖店签了一级(一等品)紫檀木地板订单,单价270元/平方米,总面积85平方米,总价22800元,并于10月24日付了货款。但在11月专卖店交货时,他发现木地板不像是一等品紫檀,遂与销售方联系,销售方承诺他们的木地板属一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将产品送到权威部门检验。
2007年11月19日,袁先生将两箱木地板送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质检,检验发现,该木地板达不到一等品的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袁先生与木地板专卖店进行交涉,同年11月24日,在家居广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专卖店双倍返还货款45600元,并承担检测费800元。随后,专卖店支付了三万元,袁先生多次索要余款但遭到拒绝。
今年2月29日,袁先生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专卖店支付剩余的赔偿款16400及误工费、其他费用300元,同时要求该家居广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蜀法、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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